随着“放管服”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变得更加简单和便利。但在实践中,一些市场主体,如网络平台经营主体,其实际经营地址和营业执照上核准经营地址并不一致,甚至使用虚假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简化的登记流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这些行为,严重侵犯权益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严惩此类行为!
近日,大沥市场监管所查处了一宗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开出万元罚单。
大沥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佛山市南海区睿某商行销售的两个独立包装的柿饼,收到货后发现有变生虫的情况。接举报后,大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按照该商行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走访核实,发现该商行办理营业执照所申报的住所地址不存在,且提交的住所信息申报表等材料无不动产权利信息登记,均为虚假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商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大沥市场监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佛山市南海区睿某商行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提醒大家:避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被罚款,市场主体(含网络平台经营主体)应对自主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中介机构或个人应该坚决避免贪图蝇头小利而借用或出借身份信息,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个人风险。
同时,为防止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被他人盗用、冒用,请勿轻易将证件的复印件或照片交予他人。有办事需要的,先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手写加注“本复印件仅用于......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再次复印无效”,注意加注文字与复印件上原有文字进行交叉重叠。确有需要提供证件原件照片的,要在照片上加水印“本件仅用于......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注意水印要布满整张照片。